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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 本会隶属于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名称为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分会是在中国科协领导下的全国性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专业科技人员的纽带和发展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科学事业的助手,是国家发展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
(一)本分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本分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科技工作者,加强和兄弟学术团体之间的横向联系,为繁荣我国科技事业,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加速畜禽健康养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三)本分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分会住所 本分会办公住所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61号,山东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2号楼115)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围绕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三)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 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的制定和评审;科技文献和各种标准的编审;组织举办国内外科技经济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五) 编辑、出版、发行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书籍、报刊及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
(六) 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七)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合作。
(八)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会员和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事业发展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分会会章,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会员条件如下:
(一)会员应是国家承认并履行合法登记手续的全民、集体、民营(外资、独资合资)或个体的从事动物营养或有关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技术人员等。
(二)由我分会正式会员联系介绍,承认我分会章程,并向我分会提出正式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可作为我分会正式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会员每人交一张免冠照片以发给会员证书,每年需交纳会费40元。
第八条 凡会员以本分会名义从事商业性宣传或广告时须经本分会主管会员的常务理事与秘书长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会员享有我分会会员的所有权利。
第十条 会员免费享受我分会向会员发给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参加我分会所有学术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社会上做出显著贡献的会员经会员个人申请,理事会全体讨论通过后本分会将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会章,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审查批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全国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取得突出成就并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并为博士生导师。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设正副理事长人数为5-7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分会理事长任期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理事长为本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题组开展工作;接受本分会理事长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题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题组,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小组。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日常事务、会员联系、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编辑出版、财务等。
第三十条 本分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学会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协章程、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通则的精神制订,经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送中国科协、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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