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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举例)

 

发布日期:[2017-04-19 15:55:13]    点击率:[1347]
来源:山东畜牧兽医学会畜禽健康养殖与福利学专业委员会

 

公约名称

签署国

公约要求

《欧洲保护屠宰用动物公约》(1979)

丹麦、爱尔兰、希腊等10个国家

1本公约适用于单蹄类、猪、兔家畜和家禽的移动、柄置、管束、麻醉和屠宰问题。②各缔约国应保证屠宰厂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痛苦。③动物屠宰前运送到屠房和栖所、动物在屠房围地内移动、动物柄所、照管以及屠宰等问题,都应执行本公约规定

《欧洲保护国际运输中动物公约》(1968)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等20个国家

1规定五种动物分类单蹄类、牛、绵羊、山羊和猪等家畜;养鸟类和兔类;家养犬类和猫类;其他哺乳动物和鸟类。②对各类动物,列出关于下述各方面的详细规定:适合运输的条件、箱笼的建造、系牢动物的工具、搬运途中的喂养和饮水、照顾和兽医治疗的需要。③对野生动物运输列…特殊规定    

《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6)

比利时、丹麦、法国等18个国家和地区

1公约适用于饲养、照顾和收养动物,特别是现代密集畜牧系统内的动物。②应为动物提供住处、食物、水,对它们加以照顾,让它们行动自由,满足其生理和行为上的需要。③设立一个常设委员会负责起草和通过各种建议。④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的缔约国不执行这些建议,则建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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